(2016)皖1523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081号原告: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