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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081号原告: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