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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5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红运与河南正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运,河南正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941号原告王红运,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正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原告王红运诉被告河南正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