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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罗芳琼诉蒲永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芳琼,蒲永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600号原告罗芳琼,女,生于1972年,汉族,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居民。被告蒲永纯,男,生于1964年,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柳树镇柳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芳琼诉被告蒲永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芳琼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芳琼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芳琼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芳琼负担。审判员 任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安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