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64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卢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566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24日15时6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即墨市某某镇某某公司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 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心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