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25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任熙雯与浙江海博能源有限公司、许百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熙雯,浙江海博能源有限公司,许百欢,李红香,吴关贤,杭州恒凯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5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熙雯。被执行人浙江海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许百欢。被执行人许百欢。被执行人李红香。被执行人吴关贤。被执行人杭州恒凯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关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42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许百欢、李红香共有的位于广西省北海市四川路71号滨城大厦A-21E,建筑面积132.8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家具家电、相应分摊面积7.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广西省北海市银湾花园羊湖苑别墅07幢,建筑面积262.74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家具家电、相应分摊面积114.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许百欢、李红香共有的位于广西省北海市四川路71号滨城大厦A-21E,建筑面积132.8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家具家电、相应分摊面积7.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0)字第001183、00118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北国用(2010)第B21618号,内容详见浙众诚所评(2016)萧字第F06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位于广西省北海市银湾花园羊湖苑别墅07幢,建筑面积262.74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家具家电、相应分摊面积114.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23724、0237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北国用(2010)第B21677号,内容详见浙众诚所评(2016)萧字第F06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