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执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洪宝惜与郑银杏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宝惜,郑银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2执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宝惜,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郑银杏,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洪宝惜与被执行人郑银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6月17日做出(2016)闽0212执880号执行裁定书对郑银杏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洪宝惜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郑银杏的强制执行申请,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银杏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频代理审判员 林康平代理审判员 许金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佳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