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0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叶丽芳与何连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芳,何连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0863号原告:叶丽芳,女,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3067。委托代理人:周静,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连有,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7174。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丽芳诉被告何连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叶丽芳已预交),由原告叶丽芳负担。审判员 梁丹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依蒙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