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于连和与包金胜、敖金玲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连和,包金胜,敖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006号原告于连和,男,49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包金胜,男,4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敖金玲,女,4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晓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宝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