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9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友江与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盛经济发展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友江,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盛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吕友江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盛经济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曲福年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鲁0691执保3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吕友江所有的烟房开私证字第xxxxxx号、烟房开私证字第xxxxxx号房屋及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盛经济发展总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金胜小区58号楼内1号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号)。现因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盛经济发展总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上述财产已无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吕友江所有的烟房开私证字第xxxxxx号、烟房开私证字第xxxxxx号房屋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盛经济发展总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金胜小区58号楼内1号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大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