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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3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3刑初75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蒙山县。2015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妙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套挂车牌号为粤B7***C的小型汽车装载无任何证件的帝豪1245条、云烟1000条、芙蓉王250条三个品牌的香烟合计2495条,由广西岑溪市与云浮罗定市交界处出发,前往广昆高速和广三高速交汇处。上午10时许,车辆行使至本区富林镇富林街路段时被人赃并获。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广东省烟草专卖局认定该批卷烟价值为305887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图照,扣押清单,检验报告,涉案卷烟价格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受他人雇佣驾驶套挂车牌号为粤B7***C(实际车牌号为粤B7***3)的小型普通客车装载无任何证件的帝豪(硬专供出口)1245条、云烟(硬朱砂红JY授权版)1000条、芙蓉王(硬专供印尼版)250条三个品牌的香烟合计2495条,由广西岑溪市与云浮罗定市交界处出发,前往广昆高速和广三高速交汇处。2015年11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辆行使至本区富林镇富林街路段时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截,因被告人杨某某不能提供该批香烟的合法手续而被人赃并获。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和云浮市云安区烟草专卖局认定该批卷烟价值为305887元。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核实,能相互印证,相互吻合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3、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4、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关于代为保管涉案物品的证明。6、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7、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证明、云浮市云安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8、关于“11.10”案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调查报告。9、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0、行政处罚决定书。11、户籍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受他人雇佣参与运输烟草,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香烟帝豪(硬专供出口)1245条、云烟(硬朱砂红JY授权版)1000条、芙蓉王(硬专供印尼版)250条予以没收(暂存云浮市云安区烟草专卖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华彬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人民陪审员  潘维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关梓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