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正与周承有、周人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周承有,周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黄正。被执行人:周承有。被执行人:周人春。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53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周承有、周人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21执49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