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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林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351号原告:林某甲,住龙井市。被告:林某乙,住龙井市。被告:林某丙,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林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林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英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