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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农商银行与刘天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天通,张树梅,王喜胜,姜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天通,男,汉族,1974年11月28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树梅,女,汉族,1971年2月7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喜胜,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姜玉香,女,汉族,1982年1月5日生,住庆云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姜玉香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务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