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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4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叶逢发诉被告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逢发,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4455号原告叶逢发被告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叶逢发诉被告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于同日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既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逢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