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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瑞霞与刘全亮、段小丽、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霞,刘全亮,段小丽,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李瑞霞,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刘全亮,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段小丽,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刘全亮妻子。被执行人王红,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申请执行人李瑞霞与被执行人刘全亮、段小丽、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瑞霞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内0821执16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16750元,并由被执行人的担保人刘建军写下还款保证书,因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五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还款保证书给付案款,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郝吉民审判员  王 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