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某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刑初537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因犯盗窃罪,2003年3月13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0年4月13日减刑释放。因本案,2016年3月2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6]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磊、被告人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伙同“葵别”(另案处理)先后多次在本市、醴陵市实施盗窃,共计盗窃6次,盗窃摩托车6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6395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6年2月底,被告人谭某某与“葵别”来到本市龙伏镇,将柳某某停放在一水泥坪里的一辆豪爵牌红色女式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豪爵牌HJ125T-9C型女式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80元。2、2016年3月1日,被告人谭某某与“葵别”来到本市淳口镇同辉村戴氏木业工厂,将刘某某停放在工厂内的一辆豪爵牌红色女式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豪爵牌HJ125T-9C型女式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20元。3、2016年3月5日,被告人谭某某与“葵别”来到本市澄潭江镇天港网吧,将陶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豪爵牌黑色女式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豪爵牌HJ125T-10A型女式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25元。4、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与“葵别”来到本市永安镇丰裕社区凯丰网吧,将罗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豪爵牌红色女式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豪爵牌HJ125T-9C型女式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5、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与“葵别”来到醴陵市王仙镇自由空间网吧,将余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豪爵牌黑色女式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豪爵牌AN125T-2型女式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6、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与“葵别”来到本市大瑶镇杨花片金顺网吧,将张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豪爵牌红色女式摩托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豪爵牌HJ125T-10A型女式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20元。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了被告人谭某某所盗黑色女式摩托车一辆,并发还给余某甲(余某某之父,余某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通话详单、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销售发票、客户档案、机动车行驶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柳某某、刘某某、陶某某、罗某、余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余某甲、张某甲的证言;搜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盗窃所得财物,应当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谭某某退赔被害人柳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六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九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陶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五百二十五元,退赔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七百二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更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静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