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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11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佳木斯佳城洪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兵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佳城洪达贸易有限公司,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黑0811执61-1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佳城洪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沿江乡沿江村。法定代表人曾庆霞,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戴兵(代兵),男,39岁。本院在执行佳木斯佳城洪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戴兵(代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执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全审判员  方德振审判员  高岩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