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为与被告阮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阮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82民初670号原告:王XX,女,汉族,1990年出生。被告:阮XX,男,汉族,1988年出生。原告王XX为与被告阮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了解后双方于2011年阴历5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1年9月22日在河津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阴历腊月28日双方生一女孩,取名为阮XX,现在河津市机关幼儿园上学。婚后不久,原告便发现被告脾气暴躁,说话倔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辱骂原告,只要原告稍加还口,被告便动手对原告实施殴打,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都毫不顾忌,根本不考虑原告腹中胎儿的安危,依然对原告实施家暴,令原告十分伤心。除此之外被告还有赌博恶习,经常赌博到半夜,甚至彻夜不归,仅仅2016年春节期间就输掉三万余元,严重损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以及原告的利益,但原告看在孩子的份上多次包容、原谅被告,被告却屡教不改,依然沉迷于赌博,对家庭、对孩子严重缺乏责任心。近两年来被告对原告殴打逐渐升级,即便为了原告回家稍晚这样的小事,被告都会不分青红皂白对原告大打出手,被告的一次次家暴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长期冷战、分居,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本无法继续生活,现特诉诸贵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阮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判决;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份。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阮XX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与被告阮XX于2011年阴历5月2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于2011年9月22日在河津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12年阴历腊月28日生一女孩阮xx,现在河津市机关幼儿园上学,跟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阮XX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一个女儿,双方虽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互敬互谅,特别是被告,要以家庭为重,多替妻子和孩子着想,承担起照顾家人的责任。相信只要原、被告携手努力,一定能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阮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国荣代理审判员 柴俊龙代理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