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徐敏玉与马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玉,马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3418号原告徐敏玉。被告马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玉与被告马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马传珍的工资收入3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传珍的工资收入3万元予以冻结。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广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