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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与虞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虞旭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431号原告: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滨南街555号。负责人:蒋日升,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渭,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虞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吴霞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