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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与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秋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初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229号。负责人王智勇,系该行行长。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介休市绵山云峰寺。法定代表人郭秋梅。被告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朱其诚。被告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介休市三佳乡北两水村。法定代表人闫慧辉。被告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介休市三佳乡北两水村。法定代表人郭秋梅。被告郭秋梅。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与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本案标的额600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秋梅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向本院提供该行位于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229号办公大楼及相应土地(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市国用××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在本案标的额600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秋梅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对担保财产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位于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229号办公大楼及相应土地(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市国用××)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