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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赵昊丹、李三胜职务侵占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昊丹,李三胜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301刑初82号公诉机关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昊丹,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阿勒泰市俄罗斯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园丁新村9幢2单元202室,住阿勒泰市锦华家园3单元1201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10曰被阿勒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辩护人欧瑜,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三胜,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原阿勒泰市俄罗斯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站前街北三巷**号楼*单元***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站前街北三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27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市检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昊丹、李三胜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宗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昊丹、辩护人欧瑜、被告人李三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昊丹任阿勒泰市俄罗斯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李三胜任阿勒泰市俄罗斯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资金20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被告人赵昊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将本单位资金363万元非法据为己有,被告人赵昊丹已向被害单位阿勒泰市俄罗斯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回赃款2664000元,被告人李三胜已向被害单位阿勒泰市俄罗斯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回赃款15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赵昊丹指使本公司出纳倪锡霞从公司收取的广告费中往自己的银行卡内转账43万元,购买宝马牌轿车一辆,落户在自己名下。2015年2月,被告人将该车辆开回浙江省东阳市据为己有。2、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赵昊丹指使本公司出纳倪锡霞从公司收取的广告费中往自己的银行卡内转账40万元据为己有。3、2014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赵昊丹安排本公司出纳倪锡霞将公司销售的房款200万元转借给阿勒泰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打款时扣除当月利息5万元),至2015年8月23日,阿勒泰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200万元本金打入赵昊丹指定的龚赞洲银行卡内,25万元利息打入倪锡霞银行卡内,被告人赵昊丹安排倪锡霞将150万归还黄新军、刘曙楠退房款,80万元被赵昊丹据为己有。4、2015年1月26日、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赵昊丹以借款的名义,指使本公司出纳倪锡霞提现1OO万元(该款项来源于公司销售俄罗斯步行街副楼二层商铺的购房款)交于本人,将其据为己有。5、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赵昊丹、李三胜指使本公司出纳倪锡霞将公司的200万以付款的名义转至黄正强银行卡内,其中李三胜使用50万元,其余150万元打入赵昊丹银行卡。2015年4月14日赵昊丹用其中100为阿勒泰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揽胜运动2993cc越野车一辆,2015年4月24日赵昊丹以给阿勒泰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买车为名安排出纳倪锡霞往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内转账100万元。被告人赵昊丹、李三胜共同将200万元据为己有。6、2015年6月4目,被告人赵昊丹让黄世开将100万元购房款直接打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公司给黄世开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款收据。被告人赵昊丹将100万元据为己有。认为,被告人赵昊丹、李三胜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赵昊丹单独或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资金563万元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被告人李三胜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资金20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三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昊丹、李三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赵昊丹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李三胜常住人口信息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抓获说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作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阿勒泰市俄罗斯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事任免决定书、股东决议、证明、银行卡明细、记帐凭证证明、情况说明;证人倪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邵某某、黄某、何某、周某某、龚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曹某、刘某、黄某丙、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昊丹、李三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昊丹、李三胜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赵昊丹单独或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资金563万元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被告人李三胜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资金20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三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昊丹在阿勒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接到刑事传唤,即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应退赔被害单位阿勒泰市俄罗斯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根据被告人赵昊丹、李三胜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昊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二、被告人李三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三、责令被告人赵昊丹退赔被害单位阿勒泰市俄罗斯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66000元;被告人赵昊丹、李三胜共同退赔被害单位阿勒泰市俄罗斯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孙丽萍审 判 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蒋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宏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