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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秦万根与闫威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万根,闫威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034号申请执行人秦万根。被执行人闫威翰。申请执行人秦万根与被执行人闫威翰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780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0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