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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曲家珍与魏福成、沈闰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家珍,魏福成,沈闰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曲家珍,男。被执行人:魏福成,男。被执行人:沈闰善,男。申请执行人曲家珍与被执行人魏福成、沈闰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大民一终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于2013年11月21日、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终结执行程序。现权利人于2016年1月26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115597.97元及利息、执行费273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闰善于前两次执行过程中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曲家珍执行款71000元。后本院依法对被二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项(房产、土地、车辆、存款)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6日,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沈闰善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2000元,至此,被执行人沈闰善总计给付执行款93000元。2016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曲家珍向本院表示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沈闰善的执行申请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入的申请,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016年6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沈闰善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剔除。现被执行人魏福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