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文辉与曹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辉,曹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02民初443号原告:陈文辉,男。被告:曹伟平,男。原告陈文辉诉被告曹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辉到庭,被告曹伟平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曹伟平在2015年6月3日向原告借现金叁万元人民币(小写:30000元),至2015年10月30日还清,到期后一直未归还借款,从2015年9月30日至今利息也一直拖欠,(利息每月按所借款的三分钱计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曹伟平清偿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全项;借条一张。被告未答辩也没提供证据。本院查明:2015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借款在2015年10月底还清,月息3分计。借款后本金被告分文未还。利息支付至2015年9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利息从2015年9月30日按月息3%计算超出法律规定,应从2015年9月30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曹伟平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起诉事实的抗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伟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文辉借款人民币3万元,利息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702元由被告曹伟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雪云代理审判员 钟晓燕人民陪审员 赖镇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