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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见芳、唐义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见芳,唐义平,刘廷开,姚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843号被执行人杨见芳,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义平,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廷开,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姚本华,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见芳、唐义平、刘廷开、姚本华诈骗罪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见芳、唐义平、刘廷开、姚本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见芳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4700元及执行费120.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2、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唐义平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4700元及执行费120.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廷开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4700元及执行费120.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姚本华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4700元及执行费120.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阿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