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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9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上海佳胜服饰厂与上海速众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9009号原告上海佳胜服饰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侯卫士。委托代理人侯卫星(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侯卫士哥哥),1990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被告上海速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信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佳胜服饰厂诉被告上海速众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佳胜服饰厂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佳胜服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上海佳胜服饰厂负担。审判员  潘肖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