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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学武与刘刚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武,刘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68号原告杨学武,男,回族,1963年6月8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胡思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志伟,涞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刚,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吴文凯,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学武与被告刘刚合伙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学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郄宝宏审 判 员  刘东生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