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学武与刘刚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武,刘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68号原告杨学武,男,回族,1963年6月8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胡思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志伟,涞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刚,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生,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吴文凯,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学武与被告刘刚合伙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学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郄宝宏审 判 员 刘东生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