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蒋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165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耀普,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杜浩,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范某,居民。被告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友超,湖北(利川)清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范某、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60元,依法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曾审 判 员 姚志全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