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永霞与孟洲、孟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永霞,孟洲,孟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苏永霞,男,职工。被执行人:孟洲,男,居民。被执行人:孟菲,女,职工。申请执行人苏永霞与被执行人孟洲、孟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孟洲、孟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永霞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孟洲、孟菲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永霞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7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被执行人孟菲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并已过付给申请人37700元;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登记信息;向阳谷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剩余标的额1223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0元、执行费23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同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