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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贤锦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11刑初35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贤锦,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夏兴旺、陈秀珍,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贤锦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英华、被告人李贤锦及其辩护人陈秀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开始,被告人李贤锦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国外域名代理商,以每个每年60至7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多个域名并制作了中华考试网、助考网等网站,对外发布能在国家消防工程师考试、国家经济师考试、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国家研究生考试等国家级资格前让监考员利用针孔摄像机把试卷传到考场外,再组织“枪手”做题获取正确答案的虚假广告,并留下用于售卖答案联系的QQ号。2015年10月起,为了扩大影响,被告人李贤锦在加大网站宣传的基础上,又在百度贴吧、百度知道注册了账号发布虚假广告,引诱被害人通过广告上预留的QQ号码与其联系购买考前答案。此后,众多被害人信以为真,通过上述广告预留的联系方式,陆续与被告人李贤锦联系购买各类考试的答案,并按被告人李贤锦的要求,向其指定的账户名分别为黄某某、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账户名为付某的工商银行卡账户支付3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定金或者保证金,收到钱款后立即将被害人QQ拉黑,从而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至案发止,公安机关已经查证属实,被告人李贤锦采取上述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15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200元、尉某某人民币900元、瞿某某人民币1500元、熊某某人民币500元、李某某人民币450元、任某某人民币1200元、韩某某人民币1200元、彭某某人民币1200元、王某某人民币800元、袁某某人民币1200元。另查明,诉讼中,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共计10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贤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网站截图、支付宝付款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案件来源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退赃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某、连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袁某某、杜某某、尉某某、瞿某某、熊某某、任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贤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0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贤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贤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贤锦退赔在案的赃款返还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一千二百元、返还被害人尉某某人民币九百元、返还被害人瞿某某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返还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五百元、返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四百五十元、返还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一千二百元、返还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一千二百元、返还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一千二百元、返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八百元、返还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国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桂萍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