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8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稷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稷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燕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8273号原告上海稷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绿华镇嘉华路XXX号XXX-XXX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洪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华,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黎,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燕萍,女,住上海市闵行区莘潭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稷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稷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稷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秉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杰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