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张磊与被执行人隋吉勇、王常利、孙绍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隋吉勇,王常利,孙绍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993号申请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隋吉勇。被执行人王常利。被执行人孙绍峰。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隋吉勇、王常利、孙绍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隋吉勇应给付申请人张磊各项经济损失213943.37元,被执行人孙绍峰应给付申请人张磊各项经济损失102028.21元,被执行人王常利应给付申请人张磊各项经济损失3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