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4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住吉林省东丰县。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25日经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诉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冰凌、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9月至11月间,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春一街75号,使用其苹果6型手机,以微信账号“1396644878”在微信群中传播视频文件,经大连市公安局鉴定,视频文件中有109个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苹果6型手机1部、扣押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视频目录、情况说明、视听资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某应予刑罚处罚;其供犯罪所用的手机应当依法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陈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所用的苹果6型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文龙代理审判员 于 秀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