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白文建与被告刘玉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建,刘玉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964号原告白文建,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刘玉成,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建与被告刘玉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文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文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文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