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崇生与罗林桂、邹国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崇生,罗林桂,邹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李崇生,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罗林桂,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邹国庆,男,1949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崇生与被执行人罗林桂、邹国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林桂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崇生损失16,635.7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4元和本案执行费用;被执行人邹国庆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崇生损失22,044.6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60元和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罗林桂、邹国庆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徐艳情人民陪审员 贺潇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申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