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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吕茂军、崔国银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吕茂军,崔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执8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茂军,男,1973年9月13日,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执行人崔国银,男,1971年4月26日,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本院在执行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吕茂军、崔国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吕茂军、崔国银下落不明,名下既无车辆和房产可供执行,也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培鸿审 判 员  韩丁站代理审判员  戚冬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