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行终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上诉北京市公安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帮君,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80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上诉人李帮君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东行初字第9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帮君向一审法院诉称:2015年7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作出《市公安局西城公安分局回复》,李帮君认为该回复违法,于2015年8月4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市公安局依法复议确认西城公安分局作出的回复违法,依法撤销并责令西城公安分局作出处理决定。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京公复不受字[2015]40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40号决定书)。李帮君不服40号决定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东行初字第7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40号决定书;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市公安局针对李帮君的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驳回李帮君其他诉讼请求。之后,市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与40号决定书基本相同的京公复不受字[2015]56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56号决定书)。李帮君认为市公安局的作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市公安局作出的56号决定书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帮君系对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李帮君不服一审裁定,向我院提起上诉,要求公开开庭审理,撤销一审裁定,判决确认第56号决定书违法并依法撤销;判决市公安局限期受理其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李帮君。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帮君系对西城公安分局处理信访的行为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李帮君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宁代理审判员 杨波代理审判员 王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