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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路云亮、耿爱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明,路云亮,耿爱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035号原告:王建明,男,1957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路云亮,男,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耿爱香,女,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明诉被告路云亮、耿爱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明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王建明负担。审 判 员  靳 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