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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与李雪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李雪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0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61号负责人:姚东刚,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利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邱月,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与被告李雪松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