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三女诉张源、郝福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张源,郝福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631号原告王三女,女,汉族,现住达拉特旗。委托代理人许继明,达拉特旗敢胆维权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源,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被告郝福彪,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原告王三女诉被告张源、郝福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振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凯、人民陪审员赵瑞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3日,被告张源经被告郝福彪担保,向原告借贷本金3万元,约定利息2.5%,被告借款后已支付2013年3月3日至2012年7月3日的利息,现二被告下欠原告本利52800元。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3日至2016年2月23日按2%计算的利息共计22800元,本利共计52800元。判令被告郝福彪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被告张源于2012年3月3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款30000元条据一支,被告郝福彪为担保人。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审理查明,2012年3月3日,被告张源向原告王三女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郝福彪为被告张源提供担保,并向原告出示借款条一支,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无钱偿还,又向原告续借三年,并由被告张源在原借条上进行修改,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款条据一支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约定被告郝福彪的担保方式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三女请求被告张源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2800元,被告郝福彪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归还原告王三女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2800元。二、被告郝福彪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郝福彪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张源追偿。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张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振平审 判 员 杨 凯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