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1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国新其他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张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881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鲁彦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明春,该局科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林,该局科员。被执行人张国新,男,1958年生,现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洮国土罚字(2014)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张国新对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的占用林地的事实有异议,对建设沙场管护房和硬化地面没有经过审批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补办相关的审批手续,不同意没收和拆除。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法律依据,被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按照处罚决定执行,即:1、退还非法占用的2110.00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地的1750.00平方米采矿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非法占用的360.00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非法占用林地、采矿用地罚款211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洮国土罚字(2014)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吴士伟审 判 员  刘日钟人民陪审员  武彦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