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朱书兴、朱平彦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书兴,朱平彦,朱军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308号被执行人朱书兴,地址同下。被执行人朱平彦,地址同下。被执行人朱军岭,地址中牟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与朱书兴、朱平彦、朱军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9日作出的(2013)牟民初字第002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青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