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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郑某、侯协存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侯协存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3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绰号“老某”,男,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侯协存,绰号“阿某”,男,于广东省揭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西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普宁市人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4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侯协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侯协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容留侯协存在揭阳市揭东区308号房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同月22日18时许、23日8时左右,被告人郑某先后容留侯协存、陈某在该房间吸食甲基苯丙胺(××)、海洛因2次。2016年2月16至18日期间,被告人侯协存先后容留陈某在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硕联村“新安旅社”301号房吸食海洛因3次。被告人侯协存在强制戒毒期间能主动供述自己上述犯罪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侯协存在开庭审理过程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许某、黄某的证言,现场勘查材料,户籍证明,指认、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勘查材料,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侯协存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侯协存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协存因吸毒被抓获后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能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协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故对被告人侯协存依法应作不重复评价的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对被告人侯协存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被告人郑某、侯协存均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郑某、侯协存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协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二、被告人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克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桂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4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