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刑更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蔡春福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632号罪犯蔡春福,男,生于1970年03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1991年0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二年。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3)苍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春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满日期:2017年06月29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6月0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6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37分。缴纳罚金3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春福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春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0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