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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缪文举、郭荣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甘棠支行,福安市恒鸿泰贸易有限公司,张品福,郑赛花,缪文杰,韩明霞,缪文举,郭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8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甘棠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李贞,行长。被执行人福安市恒鸿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品福,经理。被执行人张品福,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赛花,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缪文杰,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韩明霞,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缪文举,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郭荣华,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恒鸿泰贸易有限公司、张品福、郑赛花、缪文杰、韩明霞、缪文举、郭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49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贷款1189753.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执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