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海防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543号罪犯李海防,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1998年11月13日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沈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海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五个月九天。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李海防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22日,李海防以其妻被张某某欺负为由,骑摩托车将张某某带至老城镇郑庄东边麦地里,用拳头将张某某殴打致轻微伤。2010年9月19日,李海防以同样原因用拳头将张某某右眼打成重伤。系累犯。罪犯李海防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获得7次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海防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五个月九天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