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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胜用与九江县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用,九江县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1民初482号原告王胜用。委托代理人袁军,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菲,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县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县庐泉路19号。法定代理人叶文达,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用诉被告九江县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胜用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胜用与被告九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胜用负担。审判员  钱自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