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246号原告马某,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被告代某某,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本院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马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