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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246号原告马某,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被告代某某,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本院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马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