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虞执字第01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顾才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顾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1174号之一被执行人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法定代表人顾才华。被执行人顾才华。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顾才华、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顾才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万元、利息2400元,同时给付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对顾才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6元,由顾才华、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266元,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给常熟市协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顾才华、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626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虞山法庭移交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向本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名下的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阳光大道28号1、3幢房产抵押给了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2幢房产抵押给了中国光大银行常熟支行。被执行人顾才华与顾玉琴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蒋梅棚27-1号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苏E、苏E、苏E车辆,均已被另案查封。此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266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常熟市汇丰纸业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结欠货款11954954.37元、利息806014.5元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且认为华通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华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2015)熟破(预)字第0000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熟市汇丰纸业有限公司对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以(2015)熟商破字第00008-0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担任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管理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受理常熟市汇丰纸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常熟市华通印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勇文 来源: